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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决定对美、欧、新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8-08-11 10:24:31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昨日(2018年8月10日)下午三时许,我国商务部发出2018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

昨日(2018年8月10日)下午三时许,我国商务部发出2018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我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3.1%-75.5%,征收期限为5年。

据资料显示,商务部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2017年第45号公告,应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申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4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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